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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富、泽州县北义城镇下城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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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814号
  • 案件名称

    董海富、泽州县北义城镇下城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泽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董海富;泽州县北义城镇下城公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814号原告:董海富,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泽州县北义城镇下城公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泽州县北义城镇下城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北义城镇下城公村。       法定代表人:董建军,任村委主任。        原告董海富与被告泽州县北义城镇下城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因国家依法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机关未给予补偿或者未给予充分补偿的,被征收人要求征收机关支付补偿费或者要求增加补偿费的,不是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海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97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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