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明、无锡市钟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28号案件名称
张泽明、无锡市钟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泽明;无锡市钟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泽明,男,XXXXXXXX,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玲玲,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钟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XXXXXXXX。法定代表人:邵锦,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泽明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钟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无锡市钟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泽明工资52443元,并负担诉讼费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448元。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查询无锡市钟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盈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查明钟盈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申请对钟盈公司进行审计和破产。因钟盈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未执行到位工资52443元、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彬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明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异52号 下一篇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钟晓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