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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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748号案件名称
重庆聚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重庆聚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748号 原告:重庆聚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345号附61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500105MA60535T2L。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北城绿景D栋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869256。法定代表人:曹立平。原告重庆聚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聚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聚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王 倩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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