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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祥与段常江、代珊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7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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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72447号
  • 案件名称

    高祥与段常江、代珊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祥;代珊;段常江;凌文娟;卫佳文;卫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2447号原告:高祥,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常江,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代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上列二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铭,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忠,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凌文娟,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卫佳文,男,199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列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祥与被告段常江、代珊、卫忠、凌文娟、卫佳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高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顾丹丹书记员  秦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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