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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万茂、白元广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3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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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3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董万茂、白元广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董万茂;白元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合丰海产养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万茂,男,194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白元广,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合丰海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乡前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8204183XD。法定代表人:白元广。申请执行人董万茂与被执行人白元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合丰海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辽029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944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94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于2021年6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白元广名下坐落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前哨村xx号办公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权证号:xxxx)、前哨村xx号库房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权证号:xxxx)、前哨村xx号育苗室x号(建筑面积:967.5平方米,权证号:xxxx)、前哨村xx号育苗室x号(建筑面积:1980平方米,权证号:xxx)、前哨村xx号冷库x号(建筑面积:87.45平方米、权证号:xxxx)、前哨村10号办公x号(建筑面积378.1平方米,权证号:xxxx)、前哨村10号厂房x号(建筑面积:689.04平方米,权证号xxxx、前哨村10号水塔1号(建筑面积:346.8平方米,权证号:xxxx)、前哨村10号办公3号(建筑面积:129.93平方米,权证号:xxxx)、前哨村10号锅炉房1号(建筑面积:234平方米,权证号:xxxx)、前哨村10号育苗室x号(建筑面积:967.5平方米,权证号:xxxxx、前哨村10号育苗室x号(建筑面积:1350平方米,权证号:xxxx)及白元广名下瓦国(2001)xx号、瓦国(2006)xx号土地使用权,期限均为三年。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流岛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元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合丰海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2021)辽0292执18号,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将上述财产抵偿借款本息9509400元,过户给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流岛支行,已无分配余额。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白元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合丰海产养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贾宏霞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静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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