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树梅、杨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357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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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357号-2案件名称
欧树梅、杨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欧树梅;杨斌;杨丽;伍兰球;湖南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357号-2申请执行人欧树梅,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系杨旭升之妻。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系杨旭升之子。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系杨旭升之女。申请执行人伍兰球,女,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系杨旭升之母。以上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罗建中,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冷水江。法定代表人张柳坤,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欧树梅、杨斌、杨丽、伍兰球与被执行人湖南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3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39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理财、金融理财产品、车辆信息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向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冷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状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10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保险理财情况。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663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袁仕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志红代理书记员 曾卫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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