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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林、李德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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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树林、李德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树林;李德生;沙燕霞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4号之一申请人:李树林,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沙燕霞,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李树林与被申请人李**、沙燕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8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沙燕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1603××××0690人民币2605.01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黄金国际支行账户2169××××7502CNY0人民币19.29元,于2021年9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沙燕霞名下鲁CG××××北京现代牌汽车。申请人李树林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树林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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