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解长龙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24号案件名称
刘宇、解长龙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宇;解长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段来秋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24号原告:刘宇,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原告:解长龙,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232甲号。法定代表人:焦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段来秋,男,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岩(系段来秋女儿),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刘宇、解长龙与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段来秋保险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同日向原告下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现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宇、解长龙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秀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83号 下一篇 孙景仁、吴涛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7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