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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解长龙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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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24号
  • 案件名称

    刘宇、解长龙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宇;解长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段来秋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24号原告:刘宇,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原告:解长龙,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232甲号。法定代表人:焦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段来秋,男,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岩(系段来秋女儿),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刘宇、解长龙与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段来秋保险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同日向原告下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现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宇、解长龙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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