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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龙、姜振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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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511号
  • 案件名称

    曹云龙、姜振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曹云龙;姜振芹;王东;金玉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曹云龙,男,1962年5月10日生,住阜新市细河区。申请执行人:姜振芹,女,1964年7月14日生,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王东,男,1969年2月9日生,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金玉满,男,1956年12月7日生,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云龙、姜振芹与被执行人王东、金玉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11民初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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