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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运兴、什邡市鸿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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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045号
  • 案件名称

    杨运兴、什邡市鸿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运兴;什邡市鸿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周后全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045号原告:杨运兴,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什邡市鸿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蓥华镇天宝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8TGJQ0R。法定代表人:陈伦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奎宏,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第三人:周后全,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杨运兴与被告什邡市鸿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后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杨运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运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杨运兴负担。审 判 员 张荣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梁 微书 记 员 王彩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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