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光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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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993号案件名称
史光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史光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李爱雄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5993号 申请人:李爱雄,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红梅,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光林,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爱雄与被申请人史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爱雄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史光林名下所有的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爱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史光林名下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0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鱼晓卉 2021080259931963090139161270XXXX3090106359161080205966850721974120202061272XXXX412020212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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