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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祥召、余国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6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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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6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许祥召、余国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许祥召;余国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祥召,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余国田,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许祥召与被执行人余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国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祥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和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4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2日、8月3日、9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东路润峰水岸名城20幢2单元505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本案标的较小,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4.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到法院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其中一个电话是空号,另一个电话无人接听。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6.本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安徽歙县法院有被执行的案件没有履行完毕。歙县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歙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4266元(2021年11月18日冻结到期)。7.2021年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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