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淑荣与刘先武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特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特85号案件名称
生淑荣与刘先武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生淑荣;刘先武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特85号申请人:生淑荣,女,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刘先武,男,196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生淑荣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刘先武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生淑荣称:请求宣告刘先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刘先武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认知障碍,无法表达意见,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时,均被要求提供被申请人无行为能力以及监护人的证明,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刘先武,男,196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身份证号:XXX。与生淑荣系夫妻关系。经生淑荣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先武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刘先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刘先武现身体情况,被申请人刘先武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生淑荣诉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先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苏荔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菊英、袁南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683号之一 下一篇 彭方泽、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3326民初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