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督21号 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60556514C,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6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系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杰,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林少见,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少见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3日发出(2021)浙1121民督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林少见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林少见于2021年9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停车服务费2498元不合理,请求裁定终止支付令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林少见在收到本院发出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浙1121民督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钰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伟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