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595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595号之三案件名称
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595号之三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前进路16号。法定代表人:田海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60100180**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5499.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袁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邵中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国芬、蒙兵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59号 下一篇 尹红梅、高俊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624执1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