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蕾、关熙宸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0112民初6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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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津0112民初6607号案件名称
田蕾、关熙宸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田蕾;关熙宸;丁述连;关士敏;天津田边制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生命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2民初6607号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对原告田蕾、关熙宸、丁述连、关士敏与被告天津田边制药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津0112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丁述连的姓名误写为“丁述连”应补正为“丁述连”。判决书第一页第14行“被告田边制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燕、张天罡到庭参加参加第二次庭审。”应补正为“被告田边制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燕、张天罡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判决书第2页第20行,“关雨系原告田蕾的丈夫,原告关熙震的父亲”应补正为“关雨系原告田蕾的丈夫,原告关熙宸的父亲,”。审判员 国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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