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呼图壁县通祥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4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425号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呼图壁县通祥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呼图壁县通祥宾馆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42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负责人:邱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1994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呼图壁县通祥宾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严丽,该宾馆经营者。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诉被告呼图壁县通祥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以与被告呼图壁县通祥宾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夏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洁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碧华、彭立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12执120号 下一篇 安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02民初4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