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孝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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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404号案件名称
漫孝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漫孝昌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404号被执行人:漫孝昌,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漫孝昌罚金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漫孝昌应缴纳罚金80000元。因被执行人漫孝昌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漫孝昌名下有一套房产,房屋产权证书号201603502,建筑面积316.66平方米,本院委托汝州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查封,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因该房产可能系宅基地,且房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其父亲于2021年9月16日电话联系承办人请求给予宽展期,在2021年10月17日前凑钱交齐罚金。故房产暂不予处置。三、2021年9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漫孝昌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漫孝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五、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决定拘留被执行人漫孝昌15日,因其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而未实施。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实际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仅有一套房产,房产价值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因其现在服刑阶段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父亲申请暂缓执行该房产,承诺尽快凑钱缴纳罚金,本院综合考量暂缓处置上述房产。被执行人漫孝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漫孝昌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锁乾审 判 员 赵孟欣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晓娜书 记 员 李跃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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