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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平、任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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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788号
  • 案件名称

    马锡平、任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锡平;任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马锡平,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任宏,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锡平与被执行人任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42090.87元,执行费5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2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书记员    袁经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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