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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鸿、朱伟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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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69号
  • 案件名称

    卢鸿、朱伟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卢鸿;朱伟民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69号原告:卢鸿,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朱伟民,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卢鸿与被告朱伟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卢鸿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卢鸿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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