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鸿、朱伟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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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69号案件名称
卢鸿、朱伟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卢鸿;朱伟民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69号原告:卢鸿,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朱伟民,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卢鸿与被告朱伟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卢鸿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卢鸿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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