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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雪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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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038号
  • 案件名称

    齐雪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齐雪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038号原告:齐雪,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立山区薇笑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花园(DN1)8、14、15号网点。经营者:杨奇超,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云,辽宁汇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雪诉被告立山区薇笑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齐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齐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齐雪负担。审 判 员 马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许媛书 记 员 闻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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