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永福、褚庆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4执恢49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执恢4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永福、褚庆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永福;褚庆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4执恢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福,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被执行人:褚庆义,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永福与被执行人褚庆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永福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4执恢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林审判员  白云审判员  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薇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