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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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389号案件名称
刘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389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海,男,1998年7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刘海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海逾期未履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罚金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账户,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7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338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刘海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罚金10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33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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