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艳、刘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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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90号案件名称
李艳艳、刘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艳艳;刘伟;孙莉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79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37810.6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履行了37800元的给付义务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李某某缴纳执行费467元,剩余的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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