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5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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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5846号案件名称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嵩;赵国鹏;魏军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5846号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贺东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峰,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嵩,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被告:赵国鹏,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被告:魏军祥,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嵩、赵国鹏、魏军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峰,被告赵国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嵩、魏军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44元,减半收取计4372元,由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艺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牛朝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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