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翟春飞等刘偲羽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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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567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翟春飞等刘偲羽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翟春飞;刘偲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6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翟春飞,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刘偲羽,女,1988年3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春飞、刘偲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翟春飞有一处房产登记信息,已抵押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车辆手续;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无证劵、对外投资等。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约定分期给付且长期履行。被执行人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迪力阿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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