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某、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2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24号之一案件名称
裴某某、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裴某某;乔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女性,汉族,住王益区。被执行人:乔某某,女性,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执行的裴某某与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乔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裴某某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裴某某支付案件款204165元(借款202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每万元每日1.75元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裴某某支付以20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0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62元。但被执行人乔某某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总对总查控,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7300元(含执行费2962元),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办理了24338元的领款手续。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乔某某名下有位于铜川市新区金达路春明园小区二期A-X号楼2XX01室的房产,面积16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X01XXX9X9),本院于2021年07月02日依法将该房产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同意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乔某某的银行账户,以每年扣划工资的形式来偿还本案案件款,对已查封的房产不予解封。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裴某某无其它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乔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乔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乔某某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24338元,未到位标的179827元及利息,执行费2962元由被执行人乔某某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5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佳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