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均、尹军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3民初4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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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315号案件名称
李平均、尹军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平均;尹军海;张长停;张来喜;王平荣;孟超红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723民初4315号原告:李平均,男,汉族,75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张小国,男,汉族,59岁,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71962××××××××.原告:尹军海,男,汉族,63岁,住址同上。原告:张长停,男,汉族,70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张来喜,男,汉族,60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王小英,女,汉族,58岁,住址同上,系张来喜妻子。原告;王平荣,女。汉族,56岁,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孟超红,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李平均、张小国、尹军海、张长停、张来喜、王平荣与被告孟超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均、张小国、尹军海、张长停、王平荣、张来喜的委托代理人王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超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平均、张小国、尹军海、张长停、王平荣、张来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余款176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建平舆县西洋店镇小尹村委会办公楼工程期间,原告为被告干活。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763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为凭据,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一直没有给付,故特提起诉讼。被告孟超红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承建平舆县平舆县西洋店镇小尹村委会办公楼及其他工程期间,雇佣原告对上述工地进行施工。2020年8月3日,孟超红向原告出具拖欠工资清单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小国3390元、欠军海2450元、欠长停3125元、欠平军2465元、欠来喜3650元、欠平荣2550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欠六原告款,有六原告提供欠条为凭,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超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拖欠原告李平均、张小国、尹军海、张长停、王平荣、张来喜工资款合计176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孟超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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