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528号案件名称
王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杜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2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地永济市栲栳村田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蔡某,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永济市银杏西街1号供电局家属院2-2-301室。 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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