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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叙良、杨良春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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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098号
  • 案件名称

    张叙良、杨良春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叙良;杨良春;彭中元;王举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098号原告:张叙良,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杨良春,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亻革家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彭中元,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王举,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张叙良与被告杨良春、彭中元、王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叙良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叙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叙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2,184元,减半收取计6,092元,由原告张叙良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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