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叙良、杨良春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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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098号案件名称
张叙良、杨良春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叙良;杨良春;彭中元;王举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098号原告:张叙良,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杨良春,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亻革家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彭中元,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王举,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张叙良与被告杨良春、彭中元、王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叙良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叙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叙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2,184元,减半收取计6,092元,由原告张叙良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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