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生与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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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初33号案件名称
陈广生与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广生;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33号原告:陈广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婕妤,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30幢3层301。法定代表人:林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洪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丛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广生与被告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京7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原告陈广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据此,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陈广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元,由原告陈广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侯占恒审 判 员 刘炫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立津书 记 员 马可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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