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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生与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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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初33号
  • 案件名称

    陈广生与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广生;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33号原告:陈广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婕妤,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30幢3层301。法定代表人:林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洪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丛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广生与被告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京7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原告陈广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据此,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陈广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元,由原告陈广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侯占恒审 判 员  刘炫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立津书 记 员  马可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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