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勇、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等赵彦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5执9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5执912号案件名称
郭勇、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等赵彦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莎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莎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勇;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赵彦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5执912号申请执行人:郭勇,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莎车县。 被执行人: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男,维吾尔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莎车县。 被执行人:赵彦军,男,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新疆莎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勇与被执行人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赵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勇与被执行人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赵彦军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甲方赵彦军、阿布都热合曼·巴哈扑欠乙方郭勇233074元,甲方赵彦军2021年9月21日之前支付5万元,甲方2021年10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5万元,剩余133074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二、若剩余的案款133074元甲方阿布都热合曼·巴哈扑没有履行,赵彦军继续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不按照此协议履行,乙方郭勇可持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金额为233074元。且甲方赵彦军、阿布都热合曼·巴哈扑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勇与被执行人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赵彦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俊审判员 努尔麦麦提·吐尔孙审判员 李宏刚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瑞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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