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露国、王文军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恢5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恢538号案件名称
王露国、王文军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露国;王文军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恢538号申请执行人王露国,男,1974年10月5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王文军,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王露国与王文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7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执行中,本院(2018)川0105执2664号案已执行到位案款36100.00元。且在该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文军名下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文军在农行广元分行惠丰分理处账号为5228××××8371账户,在本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文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账号为6228××××7878账户、轮候冻结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账号为6214××××4098账户。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执行员 胡 丽执行员 盛亚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德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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