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弦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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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1794号案件名称
张弦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弦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1794号被执行人:张弦生,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弦生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刑初539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弦生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4个,扣划4433.43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弦生财付通账号1个,扣划0元。3.本院从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到位4433.43元。承办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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