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朋、李登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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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08号案件名称
田朋、李登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朋;李登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08号原告:田朋,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被告:李登海,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田朋与李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田朋于2021日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朋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聂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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