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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珍珍、谢曜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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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796号
  • 案件名称

    银珍珍、谢曜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银珍珍;谢曜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796号申请执行人银珍珍,女,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中医院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谢曜泽,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银珍珍与被执行人谢曜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曜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银珍珍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银珍珍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线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谢曜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银珍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谢曜泽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自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9月15日共发起七次总对总和点对点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谢曜泽无足额银行存款(存款共计5.45元,已冻结),无足额互联网银行存款(共计128.05元,已冻结),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保险等;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谢曜泽责令其还款,谢曜泽反映现在没有钱,提出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其分期付款;本院委托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谢曜泽户籍地找寻谢曜泽的财产及下落,反馈住址不详,无财产;以上措施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过以上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银珍珍,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谢曜泽纳入失信名单,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银珍珍,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曜泽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能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银珍珍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曜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能处置或财产不用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谢曜泽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其审 判 员  李文玲审 判 员  唐朝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 锟书 记 员  张灵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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