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永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西部浩诚钢构焊接工程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403号案件名称
铜川永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西部浩诚钢构焊接工程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铜川永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西部浩诚钢构焊接工程部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403号原告:铜川永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白草坡组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AX38T。法定代表人:邹军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继朝,铜川市王益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西部浩诚钢构焊接工程部,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王家砭村三组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7B5H7D。经营者:郝建锋。原告铜川永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西部浩诚钢构焊接工程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立案。原告铜川永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铜川永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永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342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铜川永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新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戚芍伦、贾现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1759号之一 下一篇 银珍珍、谢曜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