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芍伦、贾现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17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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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1759号之一案件名称
戚芍伦、贾现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戚芍伦;贾现卫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1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戚芍伦,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贾现卫,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戚芍伦与贾现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现卫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戚芍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戚芍伦与被执行人贾现卫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戚芍伦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协议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建辉审 判 员 赵国钧审 判 员 王占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志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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