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虎、郭同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执异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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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执异26号案件名称
郭金虎、郭同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金虎;郭同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异26号申请人(被执行人):郭金虎,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邱县。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郭同新,男,汉族,1960年5月4日出生,住邱县。在本院执行郭同新与郭金虎、程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金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18银行卡的冻结。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8日,馆陶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我的医药费、福利费、工资共计8050元,随后这部分资金虽案划转到了邱县法院账户上。因母亲生病住院急需资金治疗,我于2021年6月11日向邱县法院执行局提交了生活费申请,邱县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同意将冻结我的8050元用于我的生活费用。6月24日我向执行局提交了一张我名下的农行卡,卡号62×××18,但不知这张卡于2021年6月16日被法院冻结了(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113号之)。现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冻此卡,以便领取生活费。本院查明:在本院(2021)冀0430执112号执行案件中,郭金虎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2021年6月23日,经本院研究同意郭金虎领取生活费8050元。2021年6月24日,郭金虎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馆陶支行卡号为62×××18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并其同意将生活费打入此卡。2021年6月29日,本院将8050元的生活费转入郭金虎的上述银行卡内。在本院执行郭同新与郭金虎、程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冀0430执1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郭金虎在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币5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同日,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对包括郭金虎中国农业银行馆陶支行账户为62×××18在内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本院转入郭金虎62×××18银行账户内8050元款项为本院给付给郭金虎必需的生活费用,故对该款项应予以解除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郭金虎在中国农业银行馆陶支行账户为62×××18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连生审判员 郭雪峰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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