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鹏、王雪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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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85号案件名称
康鹏、王雪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康鹏;王雪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王雪芹,女。 被执行人:康鹏,男。 本院在执行王雪芹与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鹏应履行案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负担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康鹏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雪芹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康鹏在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目前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雪芹,其无异议,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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