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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王雪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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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85号
  • 案件名称

    康鹏、王雪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康鹏;王雪芹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王雪芹,女。 被执行人:康鹏,男。 本院在执行王雪芹与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鹏应履行案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负担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康鹏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雪芹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康鹏在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目前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雪芹,其无异议,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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