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绍飞、李火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恢2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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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恢268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绍飞、李火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魏绍飞;李火英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恢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绍飞,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李火英,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401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李火英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绍飞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绍飞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恢2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梦雯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恢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绍飞,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李火英,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401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李火英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绍飞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绍飞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恢2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梦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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