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537号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潘子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子玉名下的银行存款。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因未查到财产无法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儒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