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孟林、罗正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4执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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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4执96号案件名称
胡孟林、罗正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九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孟林;罗正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4执96号原告:胡孟林,女,彝族,生于1981年4月25日,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被告:罗正华,男,彝族,生于1977年6月6日,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受理原告胡孟林与被告罗正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原告胡孟林于9月22日以已与被告罗正华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孟林撤诉。审判长 彭友沐审判员 伍开红审判员 魏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小云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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