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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孟林、罗正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4执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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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4执96号
  • 案件名称

    胡孟林、罗正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九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孟林;罗正华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4执96号原告:胡孟林,女,彝族,生于1981年4月25日,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被告:罗正华,男,彝族,生于1977年6月6日,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受理原告胡孟林与被告罗正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原告胡孟林于9月22日以已与被告罗正华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孟林撤诉。审判长  彭友沐审判员  伍开红审判员  魏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小云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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