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光华、王玉龙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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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565号案件名称
吴光华、王玉龙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光华;王玉龙;常永芸;大连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565号申请执行人吴光华,男。委托代理人宋文明,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龙,男。被执行人常永芸,女。被执行人大连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52号4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光华与被执行人王玉龙、常永芸、大连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虽冻结了被执行人常永芸养老金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龙名下的车辆,但没有扣押到该车,暂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1400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3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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