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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华、王玉龙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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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565号
  • 案件名称

    吴光华、王玉龙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光华;王玉龙;常永芸;大连世华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565号申请执行人吴光华,男。委托代理人宋文明,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龙,男。被执行人常永芸,女。被执行人大连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52号4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光华与被执行人王玉龙、常永芸、大连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虽冻结了被执行人常永芸养老金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龙名下的车辆,但没有扣押到该车,暂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1400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3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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