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林、李德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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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4号案件名称
李树林、李德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树林;李德生;沙燕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4号申请人:李树林,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沙燕霞,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李树林与被申请人李**、沙燕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沙燕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沙燕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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