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丰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7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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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执7149号案件名称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丰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丰春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1执7149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居委会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晓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丰春,男,1968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执行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丰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丰春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借款本金104944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1执7149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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