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丰青、杨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37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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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3782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丰青、杨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丰青;杨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37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丰青,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杨超,男,回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郑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安丰青与被执行人杨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豫010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3执3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冬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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