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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青、杨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37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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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378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安丰青、杨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安丰青;杨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37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丰青,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杨超,男,回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郑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安丰青与被执行人杨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豫010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3执3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冬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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