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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姚元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88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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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88号之六
  • 案件名称

    三穗县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姚元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三穗县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姚元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8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木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314310466R。法定代表人:刘立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元明,男,苗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贵州省三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姚元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元明在62×××4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51.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元明在贵阳银行6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53.2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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