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姚元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88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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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88号之六案件名称
三穗县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姚元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三穗县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姚元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8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木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314310466R。法定代表人:刘立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元明,男,苗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贵州省三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姚元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元明在62×××4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51.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元明在贵阳银行6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53.2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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