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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9执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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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执1281号
  • 案件名称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程涛;张瑞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9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世家,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税强,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涛,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生,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张瑞勤,女,汉族,1979年9月3日生,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9民初4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程涛应在截止2019年12月15日前偿还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拖欠的所有的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后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本金及利息,若以上有任意一笔违约或逾期,由原告就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瑞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因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新野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依法将程涛、张瑞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释明律师调查令措施等,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但其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69282.1元本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程涛、张瑞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朝风审判员  吕志侠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春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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