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891号

由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9/1 0:00:00在张掖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生效的吴鹏;王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891号
  • 案件名称

    吴鹏、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鹏;王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吴鹏,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吴鹏与被执行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涛偿还原告吴鹏借款80000元,承担利息55821元,合计1358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负担121元,被告负担1497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鹏于2021年7贠20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37318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涛已于2021年9月1日履行7200元,下剩130118元,被执行人王涛自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履行800元,直至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王涛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吴鹏可于2022年8月1日后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89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治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雅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